2022-09-29 18:01:02
十一长假临近,有人欢喜有人忧,喜在即将迎来七天长假,忧在长假之后七天连班……
节假日调休补班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最近有网友表示,十一假后连上七天班,这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其实,有关这个问题,早在十年前就在网上引起过讨论。2012年底,次年法定节假日的安排公布,很多人将在2013年面临1个连续8天上班,3个连续7天上班的特殊情形。当时,律师韩甫政表示,这与《劳动法》相冲突,并上书国务院办公厅,建议予以修改。
那么,《劳动法》中是怎样规定的呢?
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其中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并未设置前置条件,因此,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都不能违反该规定,即便是员工自愿,也必须保证员工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
但是!
关键在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每周”!而我们现在经常遇到的连上七天情况中,这七天的班是跨周的。所以,这样一来,虽然连上七天,却与每周至少休一天并不冲突了。